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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杜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貳佰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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