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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許維濱
相 對 人 梁松煌
調解委員 劉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__
二、經核__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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