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小調,131,2017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許維濱
相 對 人 梁松煌
調解委員 劉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__

二、經核__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