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小調,201,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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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2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上列原告提起損害賠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合法之起訴狀正本及影本各1件(必須有蓋公司大章、小章)。

二、委任狀(沈昊陞雖表示為訴訟代理人,但並未出合法之委任狀)。

三、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14,458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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