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2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上列原告提起損害賠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合法之起訴狀正本及影本各1件(必須有蓋公司大章、小章)。
二、委任狀(沈昊陞雖表示為訴訟代理人,但並未出合法之委任狀)。
三、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14,458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