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小調,217,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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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217號
原 告 葉仲豪
被 告 李琝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之民事起訴狀內詳載被告住所地為「南投縣○○鎮○○路000號」,且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規定,是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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