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小調,221,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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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221號
原 告 陳煜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建通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本件原告起訴狀在原因事實欄內,僅勾選其他,並未做任何記載,原告起訴狀應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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