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麗觀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相 對 人 胡明雄(原名胡榮峯)
葉秋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106年度彰簡字第5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106年度彰簡字第59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