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救,20,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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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澤鈞
相 對 人 周秀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6年度彰簡字第59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彰化縣大城鄉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據,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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