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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郭德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協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協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以無資力,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事件,因起訴不合程式,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不應允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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