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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25號
原 告 黃曉湄
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蔡竹林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正確住址。
二、如被告蔡竹林已過世,應補正蔡竹林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址、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繼承系統表。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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