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19,2017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9號
原 告 潘克安
被 告 北門福德祠
法定代理人 陳滿足
訴訟代理人 方世明
被 告 陳錫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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