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素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4,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