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242,20180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天凱、葉奕承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