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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45號
原 告 陳玠良
蔡瓊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阿美
被 告 王騰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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