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259,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泰元即王伯瑞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16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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