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28,2017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尤昱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煇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