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80號
原 告 黃嘉嫣
訴訟代理人 吳英信
被 告 劉水盛
劉水波
劉朔禎
劉水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之聲明不明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