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302,2017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0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藤棕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何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