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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鵬智即陳科同等間代位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5,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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