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334,201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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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34號
原 告 巨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在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施敬子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前來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錦令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部分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應補正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一併具狀是否聲明由黃錦令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補正本件正確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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