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36,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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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被 告 洪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載明:「……,就本約定書涉訟時,貴行及立約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該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在卷可憑,則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不應排除兩造間合意管轄之約定,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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