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367,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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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67號
原 告 楊景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世明即將吉日式食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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