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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豫蓮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6,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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