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493,2018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93號
原 告 尤鎂順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林清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於民國一○一年以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彰和資字第○三二九八○號所設定登記權利價值新台幣壹拾萬元正、存續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至民國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普通地上權塗銷。」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於民國一○一年以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彰和資字第○三二九八○號所設定登記權利價值新台幣壹拾萬元正、存續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至民國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普通地上權塗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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