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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簡字第59號
原 告 陳麗觀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胡榮峯
葉秋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胡榮峯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000元,及各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被告葉秋娥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元,及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胡榮峯負擔八分之三,其餘由被告葉秋娥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①被告胡榮峯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0,000元,及各自附表一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②被告葉秋娥應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附表二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主張略以:緣原告分別持有被告胡榮峯所簽發以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華陽分社為付款人,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5張,以及被告葉秋娥所簽發以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觀音亭口分社為付款人,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1張。
詎原告於票載發票日屆期後提示上開支票,竟均因存款不足而不獲付款,被告簽發系爭支票直接交付給原告是因為借款關係,且原告事後多次要求被告分別清償系爭票款,然被告胡榮峯僅清償附表一編號1支票的1萬元,其餘拒不返還,嗣又經原告催討,被告2人均置若罔聞,顯無清償之意,致使原告求償無門,爰依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聲明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規定,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給付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後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一:
┌──┬───────┬─────┬───────┬─────┐
│編號│ 發票日 │面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支票號碼 │
│ │ │ │算日 │ │
├──┼───────┼─────┼───────┼─────┤
│001 │105年8月20日 │20,000元,│105年9月7日 │FD0000000 │
│ │ │原告請求 │ │ │
│ │ │10,000元。│ │ │
├──┼───────┼─────┼───────┼─────┤
│002 │105年9月20日 │20,000元 │105年9月20日 │FD0000000 │
├──┼───────┼─────┼───────┼─────┤
│003 │105年10月20日 │20,000元 │105年10月20日 │FD0000000 │
├──┼───────┼─────┼───────┼─────┤
│004 │105年11月20日 │20,000元 │105年11月21日 │FD0000000 │
├──┼───────┼─────┼───────┼─────┤
│005 │105年12月20日 │20,000元 │105年12月20日 │FD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 發票日 │面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支票號碼 │
│ │ │ │算日 │ │
├──┼───────┼─────┼───────┼─────┤
│001 │105年9月25日 │150,000元 │105年9月26日 │FB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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