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612,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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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12號
原 告 李沅諺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李芳洲(即李賴麥之承受訴訟人)
李芳存(即李賴麥之承受訴訟人)
李芳祥(即李賴麥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玲(即李賴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芳洲、李芳存、李芳祥、李秀玲為被告李賴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全體續行訴訟。

二、查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李賴麥於107年2月16日死亡,而被告李賴麥之全體繼承人為李芳洲、李芳存、李芳祥、李秀玲,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聲明李芳洲、李芳存、李芳祥、李秀玲為被告李賴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核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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