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620,2018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20號
原 告 張舜琮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複代理人 周軒毅律師
被 告 張竣喡
訴訟代理人 林汝秞
張崇哲律師
上一人 之
複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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