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626,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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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2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勝閎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郭榮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1,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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