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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清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佳良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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