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671,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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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7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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