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88,2017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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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88號
原 告 林宜樺
被 告 彰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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