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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意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告劉慧媛共有之土地,業經判決在案,而聲請人為被告劉慧媛之債權人,得向其求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經查:本件判決當事人不含聲請人在內,對於聲請人亦無既判力或爭點效可言,難認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又未提出當事人同意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證據,是其聲請不合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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