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92,2017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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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9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智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瑞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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