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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95號
原 告 林良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柱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3,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5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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