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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47號
原 告 林韋君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被繼承人白貞之除戶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白貞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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