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調,501,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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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501號
原 告 黃傳灝
訴訟代理人 黃寶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文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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