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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504號
原 告 林進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再傳、廖萬年、梁金波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被繼承人梁金波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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