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調,61,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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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61號
原 告 施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奕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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