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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28號
原 告 黃清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豐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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