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勞小,8,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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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彰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鄭家豪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天廚小館即賴宜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2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47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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