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勞簡,4,2018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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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慶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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