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勞簡調,7,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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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勞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葉阿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鹿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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