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司調,1172,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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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修平即弘恩生命禮儀社、卓宛逸即卓怡芳間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卓修平即弘恩生命禮儀社應自民國106年7月24日依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扣押命令時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在新台幣(下同)395,763元整及其中389,669元整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1,000元及執行費3,171元之範圍內,按月將相對人卓宛逸即卓怡芳每月應支領勞務報酬3分之1給付於聲請人等語。

經查,本院於107年11月16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迄均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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