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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彥、林陳彩綿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陳彩綿應將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於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6年4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林志彥、林陳彩綿公同共有等語。
經查,本院於107年5月24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迄均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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