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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瑞勝、黃文龍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黃文龍應就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4日之買賣登記予以塗銷,並返還登記為相對人黃瑞勝名下等語。
經查,本院於107年6月29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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