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小,111,2018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蔡杰祐
被 告 林貞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雄小字第2420號),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拾參元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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