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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1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元
程盈傑
被 告 慶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慶霖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因送達未適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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