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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1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劉文錦
法定代理人 何嬋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平川秀一郎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起訴後變更為平川秀一郎,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惟原告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平川秀一郎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本件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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