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小,220,2018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彭翊峰
被 告 鄭永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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