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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231號
原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被 告 東敬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曾丞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約給付費用等情,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之契約衍生之紛爭而涉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第11條可稽,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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