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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訴訟代理人 黃卉綺
被 告 陳冠福
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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